日本制度简介
日本包括发明(称作特许)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。日本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、方法、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。发明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,医1药品和农1药发明有效期可申请延长,但不得超过5年。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。实用新型无实质审查,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,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。如果同为产品技术,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还是申请实用新型。日本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外观设计自注册日起20年。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。
日本制度历史概况
从1879年开始,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制度。近年来,日本对日本法作了多次修改,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,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,实用新型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(1994年1月1日实施)。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,把以前的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,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。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收费作了新规定:取消以前的印花,直接交付现金。
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,独立发明人,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。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,能更方便、快捷地联络与接洽,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。
3.3 实用新型的法律地位
根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实用新型权的期限为十年,均自申请日起计算。第十一条的规定,实用新型权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产品。第六十条的规定,未经权人许可,实施其,即其权。
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,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,并没有区分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,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。
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比实用新型的法律地位更高,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,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。由于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,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,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权的评价报告,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。实用新型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,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,并无任何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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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商标注册时间
1、若为网上递交申请,递交日为申请日,递交第二日生成电子递交回执(带有申请号);
2、商标局大约6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;
3、商标局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;
4、初审公告期3个月(也称为异议期)
5、完成整个商标注册流程(无驳回及异议等)约需12个月
6、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,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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